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丽环改决字[2024]042501号

发布时间:2024-04-28 14:1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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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津丽环改决字[2024]042501号

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MA3P426513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文化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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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作为具有《化工装置拆除施工企业安全服务能力等级证书》资质范围内化工装置拆除施工所涉及的安全服务能力的单位,已与天津市新天钢炼焦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废旧物资买卖合同》,负责该单位厂区东北侧15万吨焦油深加工区域及南油库区域项目的设备拆除工作。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8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天津市新天钢炼焦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焦油储罐拆除现场,储罐原址周边有散落的焦油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编号HW11的252-002-11类,经称重共计20.5吨。焦油储罐原址旁的事故应急池内有洗灌水、焦油渣和石块,洗罐水3.28吨,焦油渣和石块混合物31.44吨。事故应急池东侧围挡存在部分破损,有洗灌水从破损处渗入周边土壤,被洗罐水渗入的土壤面积约7.5平方米,经收集后称重1.1吨。你单位拆除设备,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属环境违法行为。

此案件来源为:2024年3月12日,我执法支队接到《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移交案件/线索办理通知书》,文号为:津环执法移交【2024】10号。

主要证据有:1、2024年3月8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负责拆除的天津市新天钢炼焦化工有限公司厂区东北侧15万吨焦油深加工区域及南油库区域项目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拆除过程中你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2、2024年3月21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违法事实;

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证明焦油渣属于危险废物;

4、《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证明拆除项目需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5、《化工装置拆除施工企业安全服务能力等级证书》,证明你单位具备资质范围内化工装置拆除施工所涉及的安全服务能力;

6、《废旧物资买卖合同》,证明天津市新天钢炼焦化工有限公司已与你单位签订中国足彩网15万吨焦油深加工区域及南油库区域项目的拆除合同;

7、2024年3月8日等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正在天津市新天钢炼焦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进行15万吨焦油深加工区域及南油库区域项目拆除作业,现场记录了因拆除作业产生的焦油渣、洗罐水、焦油渣和石块混合物、被洗罐水渗入的土壤的重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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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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